王某某打人通报中的焦点问题,律师详解

申请复议就不执行拘留?鼻骨折了还是轻微伤?律师详解“王某某打人”通报中焦点问题

根据上海警方发布的消息,1月11日4时40分,王某某等四人在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殴打他人,致对方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伤。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为何已经骨折,仍被鉴定为轻微伤,提出行政复议后就可以不拘留了吗?法律界人士依据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解读。

据上海警方通报,事发当时,王某某(男,34岁)、孙某某(男,28岁)、魏某某(男,38岁)、余某某(男,39岁)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目前,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高文龙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中,第5部分明确提及,眼部挫伤、耳廓创、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头面部的伤情,的确都是确定为轻微伤。“包括像外伤性鼓膜穿孔,听起来很严重,但是仍然属于轻微伤范畴内,甚至一处肋骨骨折、足骨骨折,也都算轻微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是重伤,但是颅骨骨折,也只是轻伤二级,而不是重伤。”

高律师谈到,在伤情鉴定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律师乃至旁观者的直观感受与最后鉴定结论有差距的情况。“当事人和旁观者往往觉得,这都流血流成这样了,怎么还不是重伤?但在鉴定问题上,最关键的还是相关的条文和鉴定人员的专业结论。虽然无法排除这其中也会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但基本上应该讲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申请行政复议后,拘留暂不执行,是否会导致在某个群体中出现“前脚复议,后脚溜之大吉”的情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如果提起复议,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作出是“当时执行拘留”还是“暂缓执行”的决定,如果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那么就会继续执行,如果当事人的复议成功,处罚会撤销。

韩律师说,一般而言,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包括(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韩骁说,因此,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然而,如果在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突然离开本地,甚至出国的情况,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

“一个普通的行政拘留决定,不会弄到‘边控’的程度,对于某些特定群体而言,如果在此期间溜之大吉,确实会成为一个漏洞。这期间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执行机关多加考虑。”韩骁说,限制出境分为不批准出境与控制出境(即边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察法》中均对限制出境措施有所规定。

他表示,因提出行政复议而致使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保证措施有两种,即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可见,提出复议后人跑了,相应的担保人也会承担一定后果,一旦当事人回国,也会继续执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严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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