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5月,赖某与某竹制品加工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元,未参加工伤保险。年12月,赖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医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1万余元。竹制品加工点的经营者马某在赖某住院期间仅支付1万元,未安排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也未支付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等。为此,赖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竹制品加工点与赖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支付赖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2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赖某遂于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车辆等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动于衷,而申请人赖某迫切需要该笔执行款用于术后治疗。
既要尽快帮申请人拿到执行款,又不希望影响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并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状况。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解释相关法律,并向其说明失信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在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人赖某达成和解协议,马某一次性支付19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该案的顺利执结只是案山卷海中法官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执行干警将继续以拳拳赤子之心,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情理法并用,努力在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执行效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