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召开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新

3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广西家事、少年审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何艳斌就广西法院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了新闻发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唐海波在会上公布了家事、少年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老龄办、教育厅、妇联等部门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先随小编一起来认识一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言人和嘉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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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伟强广西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主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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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斌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广西家事、少年审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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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波广西高院民一庭庭长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来了很多美女记者哦~~

近年来,广西法院系统和妇联组织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全区法院共设立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实现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法院和乡镇中心法庭的全覆盖维权网络。在此基础上,各级法院又与妇联等多部门联手,大力推进家事、少年审判改革工作及反家暴联动试点,着力构建全方位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联动机制。

何艳斌对广西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工作情况做了介绍

年1月以来,广西高院、各中院及大多数基层法院成立了家事少年审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级法院积极建立家事法庭、巡回法庭及家事合议庭,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加强硬件设施和改造升级,建立符合家事案件审理特点及需求的专门场所,加强机构场所和专业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则,不断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引入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与妇联、民政部门建立庇护中心、探视中心等,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法院牵头、各方参与化解家事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纳入到平安广西建设工作中。与检察院、公安、司法、教育、妇联等单位构建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反家暴工作成效显著。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为此,广西各级法院将立足本职,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广西家事、少年审判改革工作再上台阶,积极促进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全面维护我区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总结经验、展示成果、借鉴推广、示范带动,进一步推动全区妇女儿童老年人维权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个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5个。民事案例中,保护出嫁女权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行政拘留、未解决子女的抚养而不判决离婚、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再婚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例各1个。刑事案例中,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遗弃罪、违背前妻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拐卖亲生子女亦构成犯罪、使用金钱等手段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构成强奸罪案例各1个。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广西高院向社会公布了10个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出嫁女权益保护

承办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赖某等20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赖某等20人均系XX市某城区某社区居民,后来虽已出嫁结婚,但至今户口仍落在某社区。她们与该社区的其他居民一样,改革开放后,在社区分得承包土地(年被社区收回),同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参加历届社区居民选举等等。年以来,因城区建设和改造工程的需要,征用社区大片土地。国家按照相关政策,给社区拨付了上千万元的土地补偿等款。可被起诉人某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土地补偿等款的分配上不一视同仁。年8月21日和年4日25日,社区居委会分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按每人口分给元和元共计元,却以起诉人己出嫁为由,分文未分。起诉人多次上访均未得到解决。起诉人认为其婚前婚后户口一直登记在社区,虽出嫁结婚(农嫁农或农嫁非),但户籍未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也未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或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完全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以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必然失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土地补偿等款的分配对象是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起诉人应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等款的资格。因此,向法院诉请:一、判令社区居委会立即补发给起诉人土地征用补偿款元[(元+元)×18人];二、本案受理费由社区居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虽已出嫁,但户籍未迁出,仍具有被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请求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等,因此,本案处理涉及到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而目前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赖某等20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某等20人起诉请求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一审裁定对赖某等20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XX市某区人民法院()某立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系出嫁女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而起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流动加速,许多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成员进入适婚年龄,结婚后进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嫁入非农村户口的家庭;而随着城区建设和改造工程的推进,其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日益升值,有些土地价值呈几何倍数急速增长,在急剧提升的土地价值面前,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出嫁女之间的利益纠纷愈加激烈,由此出现侵害出嫁女权益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对于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根本原因是土地资源稀缺,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土地及其相关收益是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重要和最稳定的经济来源,但随着农村人口不断膨胀,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因此,在土地资源保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出嫁女分配的部分,其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获得的收益就相应增加。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出嫁女不迁出户口,其子女也随母入户留在当地,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利益,由此大多数村民排斥出嫁女这一群体,反对出嫁女享受同等待遇。2、在农村“重男轻女”观念严重。基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以及村民冲突中靠拳头说话、村民械斗的现象仍屡有发生,很多村民认为出嫁女无法或者难以与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夺土地权利,所以很多女性被看做家庭的暂时性成员,一旦出嫁,就不再享有娘家的土地权利,只能依靠在夫家取得相应权利。3、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原有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出嫁女在新的家庭中是否获得土地收益无法核实,担心出嫁女在新家庭和原集体经济组织中双重收益而导致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受损,故不愿意与出嫁女分享土地收益。4、缺乏有效的行政救济措施。很多出嫁女权益受侵害后首先找村干部解决问题,但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的反对而无能为力;其次找乡镇政府,政府调解往往因为村民思想不通,政府也没有强制手段予以实施;最后,找各级妇联,但妇联缺乏执法权限,只能进行协调劝导,也无法解决问题。

从目前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要逐步减少侵害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况,更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的事前预防,即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出嫁女在新成员组织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交换机制,对于出嫁女在新的家庭中是否获得新的土地收益以及避免“双重获利”的情况建立沟通机制,既保证出嫁女享有其应有的土地收益权利,也确保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收益权利尽量不受太大影响,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司法审判只是事后救济,难以修补因土地权益纠纷而受损的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事先预防纠纷的发生远比事后弥补更为重要、更为有效。

案例二

遗弃未成年子女构成遗弃罪

承办单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年9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医院(医院)产下女婴,因女婴患有唐氏综合症而住院治疗。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唐氏儿女婴出生,医院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于年11月10日判决苏某某、黄某某将女婴领回家抚养。诉讼期间,苏某某拒不支付女婴的医疗费,医院通知其办理出院手续后亦拒不办理。自年底起,苏某某与黄某某离开南宁市到山东省生活,将女婴遗弃医院,未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对其年幼患病的亲生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医院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认定,该纠纷不能成为其将年幼医院的理由,但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表示愿意将女儿领回家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苏功行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案是一起遗弃未成年人子女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置患病的年幼亲生女儿不顾,医院的权益,更侵害了其女儿的身心健康,应予以惩处。本案无论是在法理还是人伦上,都给人带来很大的警示意义:

第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是每一个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抛弃未成年子女,否则将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二,优生优育是提高人口质量和家庭幸福指数的必然选择。繁衍后代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一个家庭幸福稳定的基本要素,因此优生优育应成为全社会重视的国策。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的残疾儿童保障体系。残疾儿童群体在我国还有一定的数量,他们一旦被父母或近亲属抛弃,将面临着无法生存的境地,因此要整合社会力量,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

只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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