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年1月1日实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伤害。2总则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根据。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拜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负。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2.6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到达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3头颈部损伤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2头皮创。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3.4脸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3.5脸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脸部存留色素异常。3.6脸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3.7眼部挫伤。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3.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落3.10耳损伤造成1耳听力消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发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3.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3.14涎腺其导管损伤。3.15外伤导致牙齿脱落或牙齿缺损。3.16外伤导致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4.3肋骨1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4.5外伤后血尿。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4.8阴囊、阴茎挫伤。4.9脊柱韧带损伤。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随临床体症。5.4手、足骨骨折。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6.1烧烫伤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6.1.2脸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6.1.4烫伤达真皮层。6.2牙齿咬合导致皮肤破损。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而至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对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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