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建议保存,很适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年1月1日起实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同时废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触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援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面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面貌伤害,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份障碍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伤害或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根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以面貌伤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根据的,伤后便可进行鉴定;以损伤而至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根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面貌伤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根据的,在损伤90往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问、复杂的损伤,在临床医治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两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下降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3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消退或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px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医治。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延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听神经损伤引发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医治。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医治。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px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px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px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px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px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发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随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px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瘢痕。
脸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面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脸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px以上,或两条以上长度累计px以上。
b)脸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px2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px2以上。
c)脸部片状细小瘢痕或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脸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12.5px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1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倾斜。
q)面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脸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px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b)脸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px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px2以上。
c)脸部片状细小瘢痕或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px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5px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1侧面肌部份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口角倾斜。
5.2.4轻伤二级
a)脸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5px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25px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25px以上。
d)脸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75px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px2以上。
e)脸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色素异常,面积累计px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脸部软组织创。
b)脸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50px2以上;脸部软组织挫伤;脸部划伤px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3.2重伤二级
a)1耳听力障碍(≥91dBHL)。
b)1耳听力障碍(≥81dBHL),另外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c)1耳听力障碍(≥81dBHL),伴随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脱位;听骨链固定。
c)1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随侧听力消退。
e)1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消退。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缺失,另外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外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伤害,另外一眼中度视力伤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医治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伤害;双眼中度视力伤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医治;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膜脱离;外伤性视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瞳孔散大(直径15px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改正视力消退至0.5以下(或较伤前视力下落0.3以上);双眼改正视力消退至0.7以下(或较伤前视力下落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伤害者,伤后视力下降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c)咽或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气管穿孔。
d)咽喉或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px2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px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px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px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构音障碍。
d)咽或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px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px2以上,或两块以上面积累计px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瘢痕长度25px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px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50px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px以上。
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气肿,须手术医治。
e)气管或支气管破裂,须手术医治。
f)肺破裂,须手术医治。
g)血胸、气胸或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全层破裂,须手术医治。
i)脓胸或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份缺失或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伤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医治。
c)肝、脾、胰或肾破裂,须手术医治。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医治。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尿瘘。
f)腹部损伤引发弥漫性腹膜炎或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医治。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须手术医治。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50px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50px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伤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px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医治。
c)直肠破裂,须手术医治。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医治。
e)膀胱破裂,须手术医治。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医治。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死胎;损伤致胎盘初期剥离或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医治。
j)卵巢或输卵管破裂,须手术医治。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医治。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g)龟头部份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50px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构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改变。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2肢以上离断或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2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假关节构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缺失50%以上。
n)1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缺失;1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缺失。
p)1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缺失。
q)1足除第一趾外,任何3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缺失。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紧缩骨折超过1/3以上;2节以上椎体骨折;3处以上横突、棘突或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缺失20%以上。
j)1足的第一趾离断或缺失;1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1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px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2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1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1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1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1处创口或瘢痕长度px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5.9.5轻微伤
a)肢体1处创口或瘢痕长度25px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37.5px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3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px2以上或挫伤面积px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瘢痕长度25px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37.5px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0px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0px以上。
c)撕脱伤面积2px2以上。
d)皮肤缺损px2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px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px以上。
c)撕脱伤面积px2以上。
d)皮肤缺损px2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px2以上或挫伤面积px2以上。
b)1处创口或瘢痕长度25px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37.5px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IIIo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子弹创,创道长度累计4px。
c)各种损伤引发脑水肿(脑肿胀),脑疝构成。
d)各种损伤引发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发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发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发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脸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破坏需要手术更换或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破坏需要手术更换或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脸部Ⅰo烧烫伤面积px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px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50px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px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px2以上;深IIo烧烫伤。
5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缘由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对照本标准相干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对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发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守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对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换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唯一少许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对照相干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触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6附录A
A.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重度面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轻度面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伤害或明显影响面貌。
A.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伤害或影响面貌。
A.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而至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伤害或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7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伤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颅脑损伤
B.1.1智能(IQ)消退
极重度智能消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消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消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辞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份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消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沿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思惟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产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干。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消退。
B.1.3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5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份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1.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有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往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苏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相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象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1.7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px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pxH2O。
B.1.8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头脸部损伤
B.2.1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面貌毁损
重度:脸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份缺失;(2)眼睑外翻或部份缺失;(3)耳廓部份缺失;(4)鼻翼部份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脸部及中心区
脸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脸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份为中心区。
B.2.4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触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而至。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安排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份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消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概使用听力级(dB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动听阈高10~20dB(该差值又称“校订值”),即受试者的行动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订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订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订值”,则取平均值(15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斟酌年龄因素,依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0Hz的修正值参考0Hz的数值。
表B.1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87)
男
女
年龄
Hz
0Hz
0Hz
Hz
0Hz
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4视觉器官损伤
B.4.1盲及视力伤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伤害分级标准(3年,WHO)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轻度或无视力伤害
0.3
中度视力伤害(视力伤害1级)
0.3
0.1
重度视力伤害(视力伤害2级)
0.1
0.05
盲(盲目3级)
0.05
0.02
盲(盲目4级)
0.02
光感
盲(盲目5级)
无光感
B.4.2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表B.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8
5°
16
10°
24
15°
32
20°
40
25°
48
30°
56
35°
64
40°
72
45°
80
50°
88
96
55°
60°
B.5颈部损伤
B.5.1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5.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乃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腔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太重。
B.6胸部损伤
B.6.1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平常活动不引发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平常活动便可引发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平常的活动便可引发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重度心衰。
B.6.2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一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出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脸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腹部损伤
B.7.1肝功能伤害
表B.4肝功能伤害分度
程度
血清清蛋白
血清总胆红素
腹水
脑症
凝血酶原时间
重度
2.5g/dL
3.0mg/dL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较对比组9秒)
中度
2.5~3.0g/dL
2.0~3.0mg/dL
无或少许,
医治后消失
无或
轻度
延长
(较对比组6秒)
轻度
3.1~3.5g/dL
1.5~2.0mg/dL
无
无
稍延长
(较对比组3秒)
B.7.2肾功能不全
表B.5肾功能不全分期
分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浓度
血肌酐浓度
临床症状
代偿期
降至正常的50%
50~70mL/min
正常
正常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失代偿期
25~49mL/min
μmol/L(2mg/dL)但
μmol/L(5mg/dL)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尿毒症期
25mL/min
21.4mmol/L
(60mg/dL)
~
μmol/L(5~8mg/dL)
常伴随酸中毒和严重
尿毒症临床症状
B.7.3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部份撕裂,乃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其他损伤
B.8.1烧烫伤分度
表B.6烧伤深度分度
程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Ⅰ度
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不留瘢痕
Ⅱ度
浅Ⅱ度
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
不留瘢痕
深Ⅱ度
真皮深层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可留下瘢痕
Ⅲ度
全层皮肤或皮下组织、肌肉、骨骼
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焦黄,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
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瘢痕或畸形
B.8.2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痹,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痹,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乃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乃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心搏骤停。
B.8.3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表浅,血压下落,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其他缘由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发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点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白尿实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白尿实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透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Ⅲ级:肌红蛋白尿实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和高血钾者。
B.8.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有以下条件:
(1)有病发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B.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程度
临床分级
血气分析分级
呼吸频率
临床表现
X线示
吸空气
吸纯氧15分钟后
轻度
35次/分
无发绀
无异常或纹理增多,边沿模糊
氧分压8.0kPa
二氧化碳分压4.7kPa
氧分压46.7kPa
Qs/Qt10%
中度
40次/分
发绀,肺部有异常体征
斑片状阴影或呈磨玻璃样改变,可见支气管气相
氧分压6.7kPa
二氧化碳分压5.3kPa
氧分压20.0kPa
Qs/Qt20%
重度
呼吸极度窘迫
发绀进行性加重,肺广泛湿罗音或实变
双肺大部分密度普遍增高,支气管气相明显
氧分压5.3kPa(40mmHg)
二氧化碳分压6.0kPa
氧分压13.3kPa
Qs/Qt30%
B.8.6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称部份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忽,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尔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致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下降,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和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休克分度
表B.8休克分度
程度
血压(收缩压)kPa
脉搏(次/分)
全身状态
轻度
12~13.3(90~mmHg)
90~
尚好
中度
10~12(75~90mmHg)
~
抑制、苍白、皮肤冷
重度
10(75mmHg)
~
明显抑制
垂危
0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B.8.8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经常使用技术
C.1视力障碍检查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到达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色彩: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
C.2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C.3前庭平衡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消退,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引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和影象学检查综合判定,肯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或消退。
C.4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方法参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
C.5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将整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B2)。
表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头
6
(1×9)=9
颈
3
前躯
13
(3×9)=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18
双前臂
6
双手
5
臀
5
(5×9+1)=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1×9+1)=
注: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手掌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相当其本身体表面积的1%。
公式计算法:S(平方米)=0.X身长(cm)+0.X体重(kg)-0.
C.6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价
肢体关节功能评价使用说明(适用于四肢大关节功能评定):
1.各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等于相应关节所有轴位(如腕关节有两个轴位)和所有方位(如腕关节有四个方位)功能丧失值的之和再除以相应关节活动的方位数之和。例如:腕关节掌屈40度,背屈30度,桡屈15度,尺屈20度。查表得相应功能丧失值分别为30%、40%、60%和60%,求得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47.5%。如果掌屈伴肌力下落(肌力3级),查表得相应功能丧失值分别为65%、40%、60%和60%。求得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56.25%。
2.当关节活动受限于某一方位时,其同一轴位的另外一方位功能丧失值以%计。如腕关节掌屈和背屈轴位上的活动限制在掌屈10度与40度之间,则背屈功能丧失值以%计,而掌屈以40度计,查表得功能丧失值为30%,背屈功能以%计,则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5%。
3.对疑有关节病变(如退行性变)并影响关节功能时,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应与对侧进行比较,即同时用查表法分别求出伤侧和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并用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减去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即为伤侧关节功能实际丧失值。
4.由于本标准对关节功能的评定已考虑到肌力消退对关节功能的影响,故在丈量关节运动活动度时,应以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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