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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峰市中院公布了《全市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我院员额法官高艳云编写的《刘某与张某、联通公司、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评为民事类优秀案例。案列内容如下:获奖文件
刘某与张某、联通公司、保险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雇员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摘抬联通公司的光缆线受伤,雇员未尽注意义务,减轻雇主责任。对于雇主张某与联通公司并不存在共同的过失、也未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双方承担的责任可以区分,综合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及原因力等因素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和审理结果
年,张某雇佣刘某从事勾机司机工作。年11月10日12时许,因工程作业需要,刘某乘坐在由张某驾驶其所有的前四后八型板车一同运送勾机至西拉沐沦河畔施工场地,途经海拉苏镇东分厂三队村内道路时车载勾机臂与道路交越的联通公司的一架空光缆线束相刮,张某随即停车,刘某下车到勾机驾驶楼后面的平台上用手去摘抬光缆线束时坠落摔伤。受伤后,刘某随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一、急性开放性中型颅脑损伤GCS12:1、左侧硬膜外血肿,2、多发颅骨骨折,3、颅内积气,4、头皮挫伤,5、头皮血肿;二、第六颈椎椎体骨折;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四、左侧耳廓裂伤;五、双肺下页挫伤。共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98元。后刘某于年11月29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颈椎骨折C6;2、闭合性颅脑损伤;3、去骨瓣减压术后。共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82元。年2月28日,因刘某手术后颅骨缺失塌陷,医院行颅骨缺损修补术,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99元。上述住院治疗的时间合计为63天、医疗费合计为.80元。张某为刘某垫付医疗费元。
经刘某申请,翁牛特旗法院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情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结论为: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为日左右、营养期为日左右。
庭审中,联通公司陈述事发后海拉苏镇支局线路员现场测量光缆线束的高度为4.7米-5米。张某陈述其车载勾机最高点据地面4.4米。
联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每次30万元,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年4月20日作出()内民初号民事判决: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元(.47元×5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2元(.47元×35%);三、联通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案中,张某驾驶装载勾机的重型车辆与被告联通公司经营管理的光缆线束相刮,刘某爬到车上去摘抬光缆线束中不慎坠落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刘某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伤害是事实,其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审理的关键应在于认定张某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即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仍然是一大难点。《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对雇主责任的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发生雇员自身或致人损害的情况,雇主一律承担责任,至于雇主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也即意味着雇员在诉讼过程中只要侵权行为的存在(因劳务受到损害)以及损害后果,而无需证明雇主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在案由、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自然人雇主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雇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提供劳务一方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提供劳务者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减轻了接受劳务者即雇主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者即雇员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佣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因此《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更能全面的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本案正是基于此,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攀爬在勾机上用手去摘抬阻碍其通行的光缆线束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确定的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设定了按份责任的责任规定。案中张某驾驶的超高装载车辆通过事发道路时被光缆线刮住时,其既未阻止刘某徒手去摘抬光缆线束,亦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而是抱有侥幸心理欲违规通过,最终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联通公司作为光缆线束的经营者,其架设的光缆线高度不符合规定,亦是导致本次事故原因力之一,故其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理由并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刘某受伤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50%、被告联通公司承担35%、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因联通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事故属于公众责任险承保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联通公司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END
文字:姜玉娟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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