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公厕被殴打事件都被打成那样了,你们

被殴打后的徐某

伴随着“永康公安”的通报,“女子在公厕被殴打”事件正式进入舆论视野。透过通报我们可以得知,事情其实发生于半个多月前,具体的发生时间是“年10月30日16时46分”。而且打人的俞某(男,19岁)当天就被抓获,次日就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半个月后就被依法逮捕。

就此而言,显然警情通报主要是为回应“网传内容”引发的内容,而非具体的事件经过,实际上这在被殴打女子徐某的声明中也有体现,她强调“他(俞某)的父母在我出事之后直到现在一句道歉都没有,语气也不是非常的友好,所以才会导致我很生气,想去曝光”。

要知道,经初步伤势鉴定,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可这里的轻伤跟我们日常提及的轻伤并非一回事。具体的定义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当然具体到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其他损伤,还有更详细的判定标准。由此再看“网传内容”中徐某被打伤后的照片,也就能理解,为何这事在时隔半个月后,还会触发舆情,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轻伤不轻”。

不过有必要说明的是,徐某并不认识打她的俞某。所以有关“情感纠纷”的猜测自然就不攻自破了。按理说,事情的脉络捋到这个程度,最该追问的是俞某为何要打徐某,可吊诡的是,不少人却质问徐某“肯定穿衣有问题”,为此还在养伤的徐某只好站出来声明“我并没有衣着暴露,出事当天穿的是高领的毛线连衣裙,一直到膝盖,还穿了肉色的打底裤”。

我们暂且不论徐某的声明有无必要或徐某在声明中所描述的穿着搭配是否合理,仅就她被殴打这件事来讲,跟衣着有关系吗?毫不客气地说,就算徐某当天的穿着很暴露,难道就该被殴打吗?

一定程度上,如果真的默认这种逻辑存在,那么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因为某个人的行为不得体或认为某个人的行为不得体而私自用刑。可我们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在现代社会是绝对不允许的。

当然我们也清楚,因为不同地域的文化审视不同,导致道德层面始终存在对女性的“猎物运动”,也就是只要女性因为性与性别被伤害,那么关于性与性别的延伸就会成为“原罪”,这使得在具体罪责的追问上,即便加害者会被惩治,但是受害的女性却会被质问。

说实话,从避害的层面反思女性受害事件,适当地强调类似“夜晚独行少穿丝袜”这种设定是可以的。但是前提要清楚,强调这种设定并非认为“夜晚穿丝袜”就是受害原罪,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基本的认识,否则“受害者原罪论”很容易被滥用。

另外关于“衣着暴露”的理解,其实很多人的理解指向是“性感”,而不是心理学层面认为的“暴露狂”。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人们质问徐某“肯定穿衣有问题”,并不是“穿衣真的有问题”,而是意指“徐某穿得很性感”,所以才被俞某殴打。

这里面存在两个想象的预设:其一、因为事发地点在公共厕所,这使得很多人会往“歪处”想,以至于上来就质问徐某“肯定穿衣有问题”;其二、透过网传徐某的照片,觉得徐某的颜值还不错,所以就会往“见色起意”上想,也就是“骚扰不成,恼羞成怒”的剧本。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不是恶意中伤,停留在私下的客观讨论是没问题的。但是徐某都被打成那样了,你们咋还质问她衣着暴露呢?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说,还是从人情层面讲,最该质问的难道不是俞某吗?

与此同时,徐某在声明中还提到一个细节,俞某(俞某的家里人说,有待核实)在事发前就买好假发裙子高跟鞋,所以她认为“他早就已经随时打算好要去犯罪,只是我运气不太好是第一个”。对于徐某的这个判断,在事情还没有彻底厘清前,还不太好下结论。但是可以预见的是,俞某肯定是有问题的,无论是心理上,还是行为上。如此之下,舆论层面在围观时,更应该剔除“受害者原罪”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否则很容易让徐某遭受“二次伤害”或“三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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