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举行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为12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共计发放61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暖。福州市人大代表郑书鸿、林震,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张美琴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赵汝琴副经理到场见证。
据了解,此次被救助的申请人均是涉民生案件的当事人,而被执行人因贫困无力承担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等导致判决无法履行,致使申请人的生活及家庭陷入困境。为切实解决困难申请执行人生活的燃眉之急,减轻困难当事人的负担,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以及走访调查后,予以司法救助。
“十分感谢闽侯法院为我们发放司法救助金,不仅资助了我们的生活,更温暖了我们的心。”
因一起交通事故失去了独生女的救助对象廖某接过救助金时眼含泪水,激动地说道。
_被执行人锒铛入狱
巨额赔偿款遥遥无期
_年6月10日,肇事者金某酒后驾车行经闽侯某路段时与由郑某驾驶、后载叶某的无牌电动车相撞后,金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推移该电动车到对向车道与朱某正常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郑某、叶某当场死亡,朱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某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当时,被害人郑某、叶某均系某高校在校学生。
年10月30日,闽侯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年,扣除金某已支付的14.5万元以及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11万元后,闽侯法院判决金某还应再赔偿叶某父母万余元,赔偿郑某父母5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金某在监狱服刑无力支付执行款项,执行法官穷尽查控手段,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失亲之痛也让原本并不富裕的两个家庭雪上加霜。
面对这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闽侯法院执行法官引导他们申请司法救助,按照救助量化标准,经过严格审查,决定对郑某、叶某的父母均给予司法救助金10万元。
_空壳公司人去楼空
伤残赔偿金何处找寻
_杨某就职于福州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年7月16日,其在闽侯上街做工时因机器突然启动而受伤住院27天,诊断左前臂及手毁损伤,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杨某受伤后,福州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医疗费2.1万元。经审理,闽侯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杨某各项损失计13万余元。之后,该公司法人多次变更,所租住的办公用房也被房东租给他人,人去楼空。
执行法官经走访调查,发现杨某的妻子系三级残疾人,儿子为精神一级残疾,作为家里顶梁柱的杨某顺因伤致残,生活陷入困境。
为此,闽侯法院经过严格审核后给予杨某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并将在下阶段继续加强执行措施,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力争案件早日执行到位。
_被执行人年岁已高
心有余而力不足
_年5月7日,危某在斯某、刘某位于闽侯某农场的房屋内进行内墙粉刷时,从四楼跌落至一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左耳廓挫裂伤、双肺挫伤。先后共住院67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经鉴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斯某、刘某先行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
年8月,闽侯法院依法判决斯某、刘某对危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两个被执行人均已80岁高龄且均卧病在床,无收入来源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而危某家庭不仅失去了主要劳动力,也因治疗欠下外债,生活贫困。
闽侯法院经严格审核后,给予危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发放司法救助金扶弱济困解民忧
今年以来,闽侯法院执结涉民生案件件,为位农民工讨回欠薪.16万元,累计为因执行不能以至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14名申请人提供救助金61万元,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郑书鸿福州市人大代表
“以前我也不理解执行难问题,参与见证了法院的司法救助、集中执行活动,让我们更直接了解到许多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失踪,为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而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然查不到任何财产。”市人大代表郑书鸿说,通过这次现场会,他了解到执行难中存在客观执行不能的情况。他表示,“切实解决执行难”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这里面也包括我们各位代表呼吁,通过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把执行难问题解决好、落实好。”
下阶段
闽侯法院将深化“执行+保险”模式,运用保险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扩大司法救助资金池,放大司法救助效应,坚持把切实解决执行难同脱贫攻坚工作紧密结合,找准脱贫工作切入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及时保障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来源:闽侯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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