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掌掴男童被刑拘案涉男子会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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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标题为男子掌掴男童被刑拘的话题登上热搜,且近两日内热度持续上升,该事件的起因是两个幼儿园的男童抢玩具时不慎将其中一名男童头皮戳破,受伤家长心中不平用手便击打该男童面部并致其仰面倒地,后两家便产生了纠纷。

根据11月9日,“南京玄武警方在线”发布的警情通报来看,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案件经调查得知,具体情况是这样的,鲁某某为上述受伤男童的父亲,其得知自己的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后,便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在此期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并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的祖父祖某为维护其孙子,先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事发后孩子和其爷爷被送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孩子(左)外耳挫伤;面部挫伤。孩子的爷爷被诊断为“右侧腓骨上段骨折”。

对于上述案件,本来是小朋友之间的小磕碰,却发展成现在这样的局面,让我们不禁心生感叹,鲁某某的行为到底是爱子心切还是鲁莽、冲的。接下来我们就以警方通报的罪名来分析鲁某某的行为。

从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发布的通报可以得知,鲁某某是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的。那么鲁某到底会不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呢?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了。

首先,故意伤害顾名思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案中鲁某显然已经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就是满足了客观要件,接下来就要看他的行为是不是具有非法性,也就是说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具有非法性,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显然鲁某的行为并不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是具有非法性的。最后就是要考虑伤害结果,就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可以分为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来论处。

从现在我们得到的信息来看,此案件中,鲁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取决于祖某某的伤情,与男童被打一巴掌关系不大,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一般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祖某某的“右侧腓骨上段骨折”被认定为轻伤,则鲁某某就会面临刑事处罚,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反之,鲁某某则会面临行政处罚,即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当然,无论是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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