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两同事殴打离奇死亡,检察官剥开真凶面

最强阵容专家证人出庭   年9月17日上午9时,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负责人及一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申请了两名鉴定人、两名专家证人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两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同时申请了一名鉴定人、两名专家证人出庭;被告人刘某某也委托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一场看似普通的庭审,因共计七名专家证人的出庭,将庭审气氛变得异常紧张。据悉,这既是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专家证人出庭案,也是贵州省目前为止最强大阵容的专家证人出庭案。被害人离奇死亡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沿河县淇滩镇的“沿德高速公路”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办公区的院子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某用力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致赵某某倒地后头部左侧受伤昏迷,陈某某又朝赵某某的臀部踢了一脚后离开,赵某某被人抬回自己的房间。当晚2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故到赵某某所在的房间找赵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刘某某朝赵某某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并用脚朝赵某某的头部右侧踢了数脚,后被他人劝走;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再次冲到赵某某的房间,将赵某某从床上拖下,又从房间拖到一楼楼梯口,后又被他人劝走。同年9月10日7时许,赵某某被发现在自己的房间死亡。

剥开真凶面纱

  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本案似乎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起诉环节,该案却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份不同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省、市、县法医专家共同会诊论证、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等最为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在庭审阶段出现了如此强大阵容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如此扑朔迷离的案情,还得从案件的侦查环节说起。

  年9月10日,被医院确认死亡后,由于其系在沿河县境内修建高速公路的外地人员,并无家属在身边,且又是在被他人殴打数日后才死亡,致使本案未能及时报案,直到9月14日,其项目部所在地的沿河县淇滩镇和平村村主任罗廷凤知悉这一情况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年9月15日,沿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沿河县公安局交待了自己将赵某某推倒在地的相关情况,刘某某也主动到案交待了自己进入赵某某的房间对其进行殴打的相关情况。公安机关随即对陈某某、刘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展开本案的侦查工作。

  年9月25日,沿河县公安局作出(沿)公(司)鉴(法尸)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头部检见头颅右枕颞部有头皮挫擦伤,余头皮外表未检验出损伤痕迹,该右侧枕颞部损伤属致命性损伤。并认定死者赵某某系生前立位时在外力作用下摔倒在地面(多系粗糙平面)导致颅骨骨折,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根据该份鉴定意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沿河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的行为是导致赵某某头部受伤并最终死亡的原因。因刘某某在殴打赵某某时并未与陈某某形成共谋,两人不属于共同犯罪,且鉴定意见未能检出刘某某的殴打行为对赵某某造成的伤害情况,沿河县公安局无法确定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遂于年10月22日决定将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亲属在收到沿河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尤其是在得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即对该份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并于年10月15日向沿河县公安局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年12月19日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认为:赵某某右颞骨骨折线长12cm延伸至右眼眶骨处,颅枕骨骨线长13cm,骨线没有重叠交叉,应为二次以上的外力作用形成。通过监控录像进行分析,赵某某被推倒地时臀部先着地,冲击已经得到缓冲,且右颞枕部并未与地面发生碰撞,右耳廓也没有擦挫伤。因此,赵某某的右颞枕部损伤不符合此次倒地形成,该损伤符合他人打击(如脚踢)或直接碰撞形成;在检验出尸体气管存在大量冰渣的情况下,认定其死亡原因符合在颅脑损伤的基础上,生前大量饮水后因呕吐误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这一鉴定意见,赵某某的死亡似乎与陈某某的行为无关。

  上述与沿河县公安局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并未得到沿河县公安局的认可。该局仍然采信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并于同年12月19日以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年1月9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收到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立即安排办案人员开展了审查起诉工作。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亲属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也随即根据北京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陈某某可能无罪的意见,陈某某的亲属更是哭诉陈某某系被冤枉,凶手另有其人,侦查机关存在故意包庇他人的嫌疑。上述意见引起了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公诉处在审阅全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处室办案人员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意见分歧较大。因案情重大、复杂,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院进行了请示,省院领导听取案件汇报后十分重视,并指示要做好相关的请示汇报工作,以及涉检上访应对预案。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协调,侦查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决定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年2月2日,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认为:死者损伤主要集中在头部,左右两侧各有一处损伤,损伤呈外轻内重表现,其中主要以左侧损伤为重,符合减损性损伤(如摔跌伤)导致冲击性损伤以及对冲伤致伤特征,可因颅内压急剧身高,压迫脑干生命中枢导致死亡,为致命性损伤。其右颞顶骨骨折线与左枕骨不相交,相应右侧颞肌可见出血,分析为二次损伤导致,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征,但损伤相对轻微,不足以导致死亡,属轻伤二级。综上,赵某某系摔跌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认真审查,综合全案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仔细分析了三份鉴定意见,充分听取了多名具有专门鉴定知识的专家意见,经请示省院后决定采信第三份鉴定意见,并认为,陈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的行为系造成赵某某头部左侧损伤的原因,刘某某对赵某某右侧头部进行踢打的行为系造成赵某某头部右侧损伤的原因,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均应对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意见也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

  年3月12日,沿河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年7月13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刘某某无伤害的共同故意,且系先后实施的伤害行为,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分别以陈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单独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的审理环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两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在开庭前,主审法官通知市院公诉处,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已申请北京物证鉴定中心的一名鉴定人和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铜仁人民检察院获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省院请示汇报,得到省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协调相关部门邀请了在贵州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权威性的三名法医学鉴定方面的专家出庭,同时通知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出庭。省院公诉四处的领导亲临沿河县对案件前期的准备及出庭公诉工作进行指导。

庭审实录

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考虑到控辩双方坚持不同的鉴定意见,法庭决定对两份鉴定意见进行交叉举证、质证。在公诉人出示贵医的鉴定意见后,即通知作出该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审三方的提问,同时通知辩方申请的两名专家证人到庭,向法庭提出该份鉴定意见存在的专业方面的问题,并由控方鉴定人向法庭进行逐一解答。

  随后,由辩护人出示北京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通知作出该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审三方的提问,并由控方的两名专家证人向法庭提出该份鉴定意见存在的专业方面的问题,再由辩方鉴定人向法庭进行解答。通过上述交叉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各自申请的专家证人、鉴定人到庭提问和解答,控辩双方均对两份鉴定意见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还有效突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便于法庭辩论的展开。

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根据出庭的鉴定人、专家证人当庭发表的意见,围绕各自出示的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被告人的行为与赵某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指出:一是本案的相关证据存在很多瑕疵,导致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值得怀疑。二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贵医鉴定意见,忽视了死者的尸体气管中存在大量冰渣的细节,对死亡原因的分析不客观。三是北京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结合案发现场的监控资料,分析赵某某被陈某某推倒在地时,臀部先着地,并伴有手部的支撑动作,力量已得到缓冲,不应形成致命伤,并且其右颞枕部并未与地面发生碰撞,右耳廓也没有擦挫伤,因此,其头部右侧损伤不符合此次倒地形成,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四是本案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调取不完整,不能排除赵某某还被第三人打击的可能性。综上,认为全案证据存在不能排除的怀疑,建议法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辩方专家证人出庭)

  被告人陈某某则辩称:自己虽有将赵某某推倒在地的行为,但自己是为了劝架,没有伤害赵某某的故意,更未想到赵某某会死亡,赵某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根据贵医的鉴定意见,刘某某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头部右侧损伤的原因,该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因此刘某某仅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出庭公诉人进行了针对性地答辩:

  一是侦查环节收集的个别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侦查机关均作出了合理解释,不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二是北京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仅仅分析了被害人赵某某头部右侧的损伤形成原因,未对其头部左侧的损伤原因及程度进行分析,没有鉴别出赵某某头部左、右两侧损伤对造成赵某某颅脑损伤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作用大小,仅以在尸体气管内发现大量冰渣,却未对该冰渣成份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就认定其系在颅脑损伤的基础上,生前大量饮水后因呕吐误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依据。

  三是贵医的鉴定意见全面、客观地分析了赵某某头部左、右两侧损伤的形成原因和损伤程度,并且其对头部右侧损伤的分析意见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并不矛盾,根据该分析意见,结合刘某某对赵某某的打击行为,可以确认该损伤系由刘某某的打击行为所造成。结合陈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的视频监控资料,可以确认其头部左侧损伤应系由陈某某的行为所造成。

  四是根据赵某某头部左、右两侧损伤的程度大小,可以确认应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五是辩护人提到的“不能排除有第三人对赵某某实施过打击的怀疑”,结合赵某某头部仅有左、右两侧受伤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人对赵某某被推倒受伤到被发现死亡期间的活动情况来看,可以认定该怀疑并不具有合理性,不应予以考虑。

  六是从监控视频上也可以清晰地看出,陈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劝架,而是对赵某某实施的一种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对于造成赵某某受伤是持放任的间接故意的,至于其并不希望,也未想到赵某某会因此而死亡的心态,恰恰符合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观构成要件,否则就有可能是杀人的主观故意了。

  七是刘某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了赵某某头部右侧轻伤二级的损伤,虽然该损伤单独并不能导致赵某某的死亡,但该损伤在客观上与陈某某造成的左侧损伤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并加速了赵某某的死亡,同样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该责任相对于陈某某来说要小得多而已,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出庭公诉人还进行了必要的法庭教育和矛盾化解说服工作。公诉人当庭指出:本案的二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一起工作的同事,相互之间并无深仇大恨,仅因琐事就造成今天的后果,对于大家来说都是一场悲剧,希望两名被告人能在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给予被害人家属适当的民事赔偿,安抚被害人家属遭受的沉重打击,并恳请法庭将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予以考虑。

庭审结束

  庭审最后,两名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和愧疚,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某某仍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造成赵某某死亡的原因,拒不认罪。

  经过近7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后,审判长宣布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期宣判。

  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庭下调解,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支付了15万元的赔偿金,并表示若能得到法院的缓刑判决,将再行筹集20万元赔偿金给被害人家属以表达自己的歉意。

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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