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逝患者债务何去何从

患者周某于年3月23日因“车祸伤后意识障碍40+分钟”急诊入院,诊断为:多发性损失;1、特重型颅脑损伤;广泛性脑组织挫裂伤(脑干右后侧挫裂伤,双侧额叶、左侧颞叶及右侧小脑半球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忱部及大脑纵裂后侧旁薄层血肿;2、左耳廓裂伤、左眉弓挫裂伤;3、左下颌骨骨折伴牙龈挫裂伤;4、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吸入性肺炎、右侧第5肋及左侧第3肋骨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患者周某经住院治疗87天后于年6月19日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截止年6月19日,患者周某在原告处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15元,拖欠.15元。医院与周某之妻小安多次协商支付拖欠医疗费之事,但小安均拒不支付。医院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原告:小安作为患者周某之妻,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原告认为:患者周某自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起即与我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我院已经积极履行了治疗抢救义务,患方应当履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小安作为患者之妻,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被告:在医院看病的是周某,不是我,医疗费和我没有关系,我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

从双方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小安是否应该支付医疗费?

小安是否应该支付医疗费?

律师:小安作为患者的妻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按照约定为患方提供了医疗服务,患方应依法足额支付医疗费。由于患者周某已死亡,小安作为患者的妻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合意见认可律师意见。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患者之妻主张债权。后记

最后法院判医院所有医疗费。

文生给您提个醒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的医疗费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发生上述案件的情况时,患者配偶在支付医疗费后,还可向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张文生简介:

张文生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大代表,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主任、北京市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本科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临床医生从业3年,大型医药企业销售及管理工作8年,执业律师10年,是我国医药领域的知名律师。

业务特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医药公司法律服务、房地产业务。现任多家医药公司、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多个重大医药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改制重组、知识产权案件。

作为一名医药律师,他一心致力于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办了国内首家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的社会公益组织“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合理、合法地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心以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既为需要帮助的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咨询,也为医护人员提供心理沟通的辅助指导。在他的努力下,全国首家由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于年6月成立。医调委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发挥第三方介入机制的优势,化解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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